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共有處分、變更、設定於民法及土地法之適用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6/1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有關共有處分、變更、設定於民法及土地法規定之差異。

民法§819II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34-1I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兩者之差異茲整理如表:

差異 民法 土地法
適用客體 共有物(共有動產、不動產) 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適用行為 處分
  1. 有償或無償
  2. 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
  1. 有償(不含贈與、權利分割、信託)
  2. 法律行為
變更 有償或無償 有償
設定
  1. 有償或無償
  2. 適用所有他項權利設定
  1. 有償
  2. 僅適用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同意比例 須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僅需人數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同意即可(或應有部分逾2/3)
該期刊-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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