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共有處分、變更、設定於民法及土地法之適用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6/1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有關共有處分、變更、設定於民法及土地法規定之差異。
民法§819II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34-1I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兩者之差異茲整理如表:
差異 | 民法 | 土地法 | |
適用客體 | 共有物(共有動產、不動產) | 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 |
適用行為 | 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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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 有償或無償 | 有償 | |
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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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比例 | 須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僅需人數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同意即可(或應有部分逾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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