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公益信託之稅負,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6/0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即將到來,本週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及說明有關「公益信託」之相關土地稅負減免規定。
依信託法第69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如環境信託、營養午餐公益信託等。因其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故許多土地稅負得以減免。茲整理如下:
-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法第16條-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 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法第20條-1) - 房屋稅=免徵: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 契稅=不課徵: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4條之1):-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交付房屋成立公益信託時)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3):-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交付土地成立公益信託時)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至於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仍須繳納,即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關鍵詞
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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