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登記涉及私權爭執之駁回,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7/30
內文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此規定所稱「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意涵。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係屬私權爭執,而所謂「涉及私權爭執」範圍甚廣,舉凡與登記事項有關而涉及私法上權利存否之爭議者均包括在內,例如:
-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於收件後公告前土地權利關係人以書面或檢附有關訴訟文件提出異議,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涉及私權爭執者。
- 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土地、建物移轉、設定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當事人之一方以雙方意見不一致發生糾紛,以書面提出異議者。
- 優先購買權人有爭執者:
-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申請移轉登記時,出賣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執行要點」第8 點第1 款規定,附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簽註「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他共有人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對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並以書面提出異議,經審查結果其切結或簽註不實,優先購買權人依法並未視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規定出賣其應有部分申請移轉登記時,出賣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 條第1 項規定,附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簽註「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他共有人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對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並以書面提出異議,經審查結果其切結或簽註不實,優先購買權人依法並未視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 申請人申請繼承移轉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被遺漏之合法繼承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主張繼承權者。
- 申請人檢具遺囑申請繼承移轉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其他合法繼承人對遺囑之真偽有爭執或主張遺囑之內容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者。
關鍵詞
土地登記、私權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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