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說明有關再轉繼承之意涵、土地登記與遺產稅等問題:
一、再轉繼承之意涵
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概念容易混淆,茲分別說明如下:
再轉繼承:指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該繼承人死亡時已先取得繼承權,其繼承權再由該繼承人之配偶、子女等再轉繼承其應繼分。例如爺爺死亡時,爸爸尚存,但卻也隨即死亡,而有其繼承人繼承其原繼承部分。
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規定「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亦即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例如爺爺死亡時,爸爸已先死亡,而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二、再轉繼承之遺產稅與土地登記之問題
案例:
假設甲死亡後留有一筆不動產,其有三位繼承人乙、丙、丁,三人已超過六個月未去辦繼承登記,而後乙不幸車禍身亡,由乙的繼承人A與B再轉繼承。今丙、丁已協調好要辦理繼承登記,但A與B卻以沒空為由,拒絕繳交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丙、丁該如何是好?
首先,地政士同學要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再者,根據內政部88年12月2日台內地字第8814343號函,再轉繼承人不願申報或繳納遺產稅者,得准由其他繼承人(申請人)檢附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與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再轉繼承人之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並將該再轉繼承人所繼承之不動產資料移送國稅局依法核定並追繳其遺產稅。
至於延遲辦理土地登記之罰鍰部分,可參內政部100年4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148號令:「…繼承登記有再轉繼承情形者,已死亡之原繼承人所延遲時間不予計算,故再轉繼承人未逾期申請者,則不列為登記罰鍰之裁處對象;其仍逾期申請者,自原繼承人死亡之時起,按其逾期月數計算罰鍰」
因此,本案例之丙、丁得按其應繼分繳交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取得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去地政事務所繳納罰緩與規費後,辦理丙、丁、A、B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到四人談妥後,以及A、B繳納遺產稅款後,方得進行遺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