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出售農地是否需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11/05
內文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立法目的: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規定符合自住條件定額免稅、超額減徵。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立法目的: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立法目的:鼓勵民間配合政府基於政策目的推動之土地開發及徵收政策。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立法目的:衡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益。
依據前列第二款規定,農地無論是否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以佐證農地移轉時確係供作農業使用,俾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房地合一稅。
因此,出售農地如符合農用要件,則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未符合農用要件者,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計算後有所得餘額,將予課徵。
關鍵詞
出售農地、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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