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開發影響費與國土保育費、影響費之比較,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11/12
內文
剛好有同學問到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開發影響費,與國土計畫法之國土保育費、影響費的差異,本週專欄整理如下表,供同學們參考:
項目 | 開發影響費 | 國土保育費 | 影響費 |
---|---|---|---|
法源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第26條 | 國土計畫法第26條 | 國土計畫法第26條 |
定義 | 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 | 考量使用許可後對於整體環境有一定程度之衝擊影響,且國土計畫法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均有不同程度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為維護整體環境及公共利益原則下向使用者所收取之費用 | 基於使用許可獲准後,將帶來地區性之開發活動,產生服務人口成長與地方經濟所需之公共設施需求問題,以及伴隨開發活動所可能造成之地區環境衝擊問題,應由造成外部成本之開發者負擔之費用 |
性質 | 成長付費 | 特別公課 | 成長付費 |
收取單位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收取時機 | 核准開發許可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 (如屬變更開發計畫而無變更分區及使用地,則另載明繳交期限) |
核發使用許可案件後,使用地依使用計畫內容申請變更前 | 核發使用許可案件後,使用地依使用計畫內容申請變更前 |
支出用途 | 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 | 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 | 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 |
繳交方式 | 原則繳現金,例外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 | 繳現金 | 原則繳現金,例外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 |
基金/專戶 | 直轄市、縣市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基金(或專戶) |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 直轄市、縣(市)影響費基金(或專戶) |
關鍵詞
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開發影響費、國土保育費、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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