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交換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11/19
內文
以往部分文章提到共有物與他人土地交換得適用多數決辦理,惟根據內政部109年8月6日台內地字第1090129832號函,認為共有人以交換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其理由如下,同學們記得準備:
- 交換土地或建物而移轉所有權,性質上屬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惟倘由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其交換位置及條件等決定難謂合理,且本法條於交換未設有優先購買權之衡平機制,勢必侵害少數共有人權益,未能符合財產權保障之要求。
- 又於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該共有關係仍維持於相互移轉後所取得之共有不動產標的上,亦與本法係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之目的未合。
因此,共有人以交換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無本法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及第828條第3項規定,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關鍵詞
多數決、土地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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