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徵收完全補償與相當補償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1/28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土地徵收補償除了填補特定人因土地徵收所受損害,另有調合公私益衝突之作用。學術理論上有三說,茲比較如下表所示:

面向 相當補償(實務) 完全補償(學者) 折衷說
性質 財產權性質 生存權性質 兼具
定義(範圍) 指依社會一般觀念,以客觀、公平、妥當之方法,填補被徵收人財產上所受損害之補償 使被徵收人之生活能夠重新建立,包含填補積極與消極之損失,期使被徵收人能回復被徵收前之生產力形態 視情況而給予完全補償或相當補償
立場 依社會一般概念,衡量公益與私益,基於土地具高度之社會性,給予相當合理之補償 基於財產權不可侵犯原則及平等原則,因徵收所生之不平等,應充分使其回復平等,使被徵收人之生活能夠重新建立,基於所有權人之立場,予以完全補償
  1. 就徵收標的之性質或目的予以區分:對具有財產性質土地之徵收,則予以相當補償,對具有生存性質土地之徵收,應予完全之補償
  2. 就徵收類型予以區分:對於公用徵收,採完全補償;對政策性之徵收,採相當補償
補償基準 市價補償乃指「按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與當地使用性質相同之一般買賣價格」,即以客觀的市場價值來衡量 應以被徵收者的主觀價值為依據 視情況而定
相關司法院釋字 409、425、516 579: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此一文句不排除可解為要求完全補償之意(陳仲嶙))

資料來源:陳立夫;溫豐文;楊松齡;魏均芸

關鍵詞
土地徵收補償、相當補償、完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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