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照價收買究竟屬於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2/09
內文
原始取得,又稱固有取得、最初取得,指非基於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是創設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絕對發生),且不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土地上所有負擔因原始取得而歸於消滅。如土地因河道變遷自然增加、土地徵收等。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轉手取得,指依據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相對發生),而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承受他人土地之原有負擔。如買賣、繼承、市地重劃分配取得等。
惟照價收買究竟屬於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呢?此部分學說上有些爭議:
(一)照價收買屬於原始取得
類似土地徵收,依法規定由政府強制取得所有權,應屬原始取得。
(二)照價收買屬於繼受取得
- 目的:土地徵收為需用土地人創設新權利,使其取得供特定公益事業使用土地,而照價收買側重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剝奪,故兩者不同。
- 保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4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需一併收買。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故可解釋為權利繼續存續,而屬繼受取得。
關鍵詞
照價收買、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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