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之適用範圍,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12/0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之適用範圍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其中,「處分」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其相關排除適用範圍茲說明如下:
贈與 | 屬於高度處分行為(即處分後權利喪失),勢必侵害到不同意者之財產權益,顯不公平。 |
共有物分割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民事判例) |
|
信託 (105地特三等) |
|
交換 (台內地字第1090129832號函) |
|
關鍵詞
土地法、共有物分割、信託、所有權移轉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