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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適用範圍,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12/1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整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適用範圍:

(一)危險與老舊之合法建築物

  1. 條文內容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2. 要件
    (1)都市計畫範圍內
    (2)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
    (3)危險或老舊建築物
    1. 類型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 類型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 類型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
    4. 類型4: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4)合法建物

(二)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三)施行前已拆除而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其中,「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關鍵詞
重建、都市計畫、老舊建築物、危險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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