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回饋與補償(上),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12/30
內文
都市計畫變更影響地主權益甚鉅。倘由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地主享受規劃利得(planning gain),地主必須履行回饋,以求土地之公平正義。倘由高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低密度土地使用,地主承擔規劃損失(planning loss),政府必須給予補償,以求土地之公平正義。
(一)回饋:由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地主有回饋之義務。其理由如下:- 發展權國有:分區管制制度下,既有發展權屬於私有,既有發展權以外增加之發展權屬於國有。因此,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所增加之發展權,屬於國家所有。將國家所有之發展權授予私人,地主應履行回饋。
- 租利歸公:規劃管制所產生之租利,如不收歸公有,將造成私人尋租活動(rent-seeking activity)。私人運用各種手段(如請託、關說、賄賂等)競相爭逐租利,導致租利消散,最後形成零和遊戲。故將規劃管制所帶來的租利收歸公有,轉為社會福利,減少尋租活動。
- 外部成本內部化:土地由低密度使用變更為高密度使用,政府必須增加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學校等)建設。這些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對地主而言,屬於外部成本。因此,外部成本應責由地主負擔,達成外部成本內部化。
- 保護弱勢產業或團體:將農地變更為建地,所作之回饋,提供農業發展基金,以保護農業。將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所作之回饋,提供公共住宅與社會住宅基金,以保護低收入者。
關鍵詞
都市計畫變更、發展權、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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