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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查處不符之訴訟類型,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2/1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本周專欄整理有關「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查處不符,應提何種訴訟類型?」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大法庭裁定,其重點摘要如下: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種類應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雖均以行政處分為訴訟之程序標的,惟前者係在於請求作成授益處分,以貫徹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並使人民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後者則在於除去已作成之行政處分,以排除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之可能性。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補償價額不足而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其自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授益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授益處分,方可取得對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之名義,以達成其提起訴訟之目的,而非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授益之補償處分

此外,土地經公告徵收後,所有權人即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該土地,致受有損失,因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自公告時起即有補償請求權
徵收土地之同時,依法即應主動作成處分發給補償,不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然國家既有補償義務,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有補償請求權,自不因主管機關主動作成補償處分,即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補償價額不服之情形,因欠缺「依法申請」之程序,而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註: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關鍵詞
課予義務訴訟、補償處分、補償請求權、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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