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更正登記之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2/24
內文
甲、乙二人購買一筆土地,甲出資2,000萬元,乙出資1,000萬元。該地擬登記為甲、乙二人共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倘發生下列二種情形,各應如何救濟?
(一) 私契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惟公契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最後登記簿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
(二) 私契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公契亦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惟最後登記簿卻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
【解答】
(一) 第1小題:- 申請買賣所有權登記僅檢附公契,未檢附私契。換言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公契,而非私契。
- 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並無不符,因此,未發生登記錯誤(登§13),不得申請更正登記(登§69)。此時,應再申請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為救濟。
- 公契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
- 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因此,依據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錯誤應申請更正登記,以為救濟。
關鍵詞
更正登記、私契、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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