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及不課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5/05
內文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具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雙重性質]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免徵性質: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日後未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免徵性質。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39Ⅱ前段)。 - 不課徵性質: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日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不課徵性質。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39Ⅱ)。
(二)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
- 免徵性質: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日後未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屬於免徵性質。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39Ⅲ前段)。 - 不課徵性質: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日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屬於不課徵性質。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39Ⅲ)。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免徵性質、不課徵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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