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稅捐核課期間,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5/3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意義,今年考試感覺很有機會出題
案例
小曾有一筆A地,原有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惟於104年時遷出戶籍卻未主動申報回復一般用地課稅,今(111)年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的補稅通知,要求補繳106年至110年的地價稅差額,試問繳稅期限都過這麼久了,稅捐機關憑什麼?
此為稅捐稽徵法之「核課期間」概念:
- 意義
指課稅事實發生後,政府應予發單徵收之一定期間,逾此期間將喪失核課權。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 期間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稅稽§21):
(1)申報稅(如土地增值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2) 印花稅、底冊稅(地價稅、房屋稅)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3) 申報稅(如土地增值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因此,地價稅屬於前述(2)的底冊稅(按地價稅、總歸戶冊課徵),核課期間為5年。105已超過核課期間,故稅捐機關依法不能再補徵,但106至110年還在核課期間當中,稅捐稽徵機關得向小曾再發單補徵。
- 起算日
核課期間之起算(稅稽§22):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5)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但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自稅捐稽徵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6)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五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 期間不完成
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
(1)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
(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
關鍵詞
稅捐、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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