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國土計畫特定區域之性質與內容,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5/24
內文

國土計畫法第八條規定,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河川流域或是都會等特定地區,得另擬定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請詳述理由分析此處所謂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係指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還是獨立之國土計畫類型?此外,此種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得否針對計畫空間範圍內土地為國土4大分區、分類與使用地類別之編定?(110年政大研究所土地法與土地政策第一題)

擬答

首先,特定區域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國土法§3⑤)。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地貌、地物、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定之條件,實施整體規劃(國土法§6⑧),以整合相關目的事業計畫及其資源,於生態永續、資源共享、尊重多元文化活動需求、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原則,研擬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確保城鄉發展機會公平(全國國土計畫p.19)。

(一)特定區域計畫為全國國土計畫之一部分,非獨立之國土計畫類型

按國土計畫法第8條規定,國土計畫之種類僅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兩類,以及依據下列規定,從而特定區域計畫屬全國國土計畫之一部分,並非獨立之國土計畫類型:

  1.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國土法§8 II)
  2.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規定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國土法§9 II)
  3. 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國土法§11 II)

(二)特定區域計畫不得針對計畫空間範圍內土地為國土4大分區、分類與使用地類別之編定

  1.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9條,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事項包含:「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而「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則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國土法§10)。因此,特定區域計畫屬全國國土計畫之一部,得就特定區域範圍,研擬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劃設條件、劃設順序,指導縣(市)政府辦理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地編定作業,而非直接予以劃設或編定。
  2. 特定區域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國土施§5):
    (1)特定區域範圍。
    (2)現況分析及課題。
    (3)發展目標及規劃構想。
    (4)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
    (5)土地利用管理原則。
    (6)執行計畫。
    (7)其他相關事項。

按其應載明事項中並未有分區及分類劃設內容,惟可針對特殊需求訂定「土地利用管理原則」,再配合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當中。

關鍵詞
國土計畫、特定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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