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測量錯誤是否適用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5/1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主要整理地籍測量有誤,是否得依土地法第68條有關土地登記錯誤之規定請求地政機關損害賠償之概念,引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之相關案情與要旨說明如下:
案例摘要
甲以870萬元,向乙購買系爭房地,嗣後將系爭房地出售予丙時,發現系爭房地之房屋坪數有短少之情形,經申請重新測量後,A地政事務所即將系爭房屋主建物、陽台登記面積,由107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更正為92平方公尺、18平方公尺,總面積更正為110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短少約17平方公尺;而系爭房屋面積更正係因「原案建物測量成果圖上標示之尺寸及面積計算結果有誤,因有原始資料可稽,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更正」。
重點說明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使土地權利人不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以兼顧交易安全及權利人之權利保障。至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雖謂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惟上開規則所定應屬例示性之規定,除此之外,包括測量有誤或面積計算錯誤等情形,仍屬上開規定之保護範圍。
爰此,有關登記之損害賠償要件,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包括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且有損害之發生,該損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並有因果關係,即得依該規定請求賠償。而房屋主建物及陽台登記面積更正,係因建物測量成果圖與竣工圖之尺寸不符,致測繪產生錯誤,核屬登記錯誤之情形,若當事人因登記錯誤受有損害,地政機關自應負賠償責任。
關鍵詞
土地登記、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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