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公同共有土地經拍賣無優先購買權適用,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9/0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針對共有土地全部被拍賣時,是否有優先購買權適用予以說明,可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判決。
案例
A地號土地(系爭土地)登記於曾大大祭祀公業所有,屬全體派下公同共有,經派下員大會通過同意設定抵押權登記給甲,後因債務未清償,故甲對抵押土地申請強制執行,系爭土地由相對人丙拍定。然而,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某乙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項規定,對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請問是否有理由?
理由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對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11點)係在規範「部分」共有人依同條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而言,與本件係拍賣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非僅部分公同共有人決定出賣系爭土地之情,有所不同,尚非得逕予準用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
即本件並無上開法條所定僅部分公同共有人決定處分,而其他未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可主張優先承買權之情事存在,尚非得逕予準用之。
簡言之,部分共有人要主張優先購買整筆土地,必須是該筆土地被多數決出賣時方才適用。
關鍵詞
共有土地、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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