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與不動產廣告有關之規範,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9/27
內文
不動產廣告之相關規範,茲整理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廣告之時點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二)廣告內容之真實及註明
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三)與事實不符之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21)
二、公平交易法
(一)廣告內容之真實與明確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公21)
(二)與事實不符或引人錯誤之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30)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21)
三、消費者保護法
(一)廣告內容之真實與履行義務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22)
(二)有關信用交易之廣告規範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消22-1)
(三)與事實不符之損害賠償責任
-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消23)
關鍵詞
廣告、經紀業、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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