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比較,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10/1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整理有關自用住宅(房、地)重購退稅之優惠比較,茲整理如下: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優惠比較表
適用條件 | 土地增值稅 | 房地合一稅 | |
法源依據 | 土地稅法第37條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 |
標的物條件 | 對象 | 自用住宅用地 | 自住房屋、土地 |
建物產權 | 須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須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 |
設籍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 |
狀態 | 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營業 | 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 |
重購名義 (新舊所有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 (須為同一所有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可為配偶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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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時間 | 自完成出售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或先購後售 | 自完成出售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或先購後售 | |
重購面積 (新房地) |
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 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舊房地不限) |
不限 | |
退稅額度 |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差額退) | 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比例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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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時效 | 10年(102.5.24後) | 5年 | |
追繳情形 | 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 | 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
請求次數 | 不限 | 不限 |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房屋合一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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