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與不構成,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10/18
內文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不構成」之相關規定,茲整理如下: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一)意義
指該條款自始無效,即使消費者認同。
(二)情形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12)
-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消保§15)
-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保§17)
-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權利者,無效。(消保§11-1)
二、不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一)意義
消費者得主張不構成契約內容,即該條款視為不存在,消費者可不受其拘束。惟該條款如經消費者同意,仍屬有效,需受限制。
(二)情形
- 形式上異常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14)
- 實質上異常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施§12)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倘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前,未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僅生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11-1),非當事人間契約關係不成立或無效。
三、整份定型化契約效力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消保§16)
關鍵詞
定型化契約、不構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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