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公寓大廈裝設鐵窗規定,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10/2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有關公寓大廈裝設鐵鋁窗之規定。
首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因此,公寓大廈設置鐵鋁窗行為:
(一)合法情形下原則可以(裝設須注意有關違章建築之相關規定,例如陽台外推裝設鐵鋁窗情形;應符合「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二) 例外可進行限制(如材質、顏色、形式)、禁止(不得裝設),其要件如下:
- 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
(三)禁止之例外
然而,縱使已依規約或決議予以禁止裝設鐵窗,仍有例外得裝設之要件:
-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
- 不妨礙逃生(縣市規定應留設供消防人員救災使用之有效開口)
- 不突出外牆面
- 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限制者,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關鍵詞
公寓大廈、鐵鋁窗、防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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