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11/15
內文
小曾於111年11月1日以2,000萬元購買臺北市A房地,後於同年11月30日以1,500萬出售臺北市B房地,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為94萬元,請問小曾在符合哪些條件下,得辦理重購退稅?又退稅額為多少?
(一)重購退稅條件
- 戶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B房地皆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 用途:A、B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 時間: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A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B房地)。
小曾於111年11月1日先購,於同年11月30日後售,符合兩年內之要件。 - 申請: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
- 產權:本人或其配偶。
(二)退稅額度
- 依規定申報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 〔94萬元×(重購價額2,000萬元÷出售價額1,500萬元)〕,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94萬元內,全數應納稅款94萬元扣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無須再自行繳納稅額。
- 但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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