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稅減半徵收之相關規定情形如下: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2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7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土地及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
以下就相關名詞說明之:
一、平民住宅
其中,何謂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根據釋字第267號及臺財稅字第37639號、台財稅第31337號函示:
- 配售住宅每戶建坪不得超過12坪。
- 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 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 政府配售予違建拆除戶之整建住宅。
二、國民住宅
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下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國民住宅條例第2條(已廢止)):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四、輔助人民自購。
政府配售予違建拆除戶、攤販、災害戶、退役軍人、國軍遺族等之國民住宅,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台財稅第31337號函)。因此,國民住宅原則與一般房屋相同,而無減半徵收適用。
三、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住宅法第3條)。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住宅法第22條)。因此,社會住宅房屋稅是否減半徵收則由地方政府決定。
四、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一)合法登記工廠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因此,合法登記工廠,是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登記者。
(二)供直接生產使用
係指從事生產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高雄市稅捐稽徵處,2016)
(三)自有房屋
上述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者而言(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令):
- 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 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行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 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登記設立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故以個人名義登記之建物,如係符合前述供該個人自己負責經營之獨資或合夥事業設立工廠登記供直接生產使用者,房屋稅得適用減半徵收。如係出租供他人設立工廠登記,即使直接供生產使用,仍無房屋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2009)
五、補辦臨時工廠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按工輔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台財稅字第10200013360號)
六、特定工廠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20年止。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有效期間內,雖得不受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之相關處罰,並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但仍須取得土地及建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才可依相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合法工廠,如僅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係處於未登記工廠受政府納管輔導成為合法工廠階段,與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仍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工廠)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2022)(參台財稅字第111045923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