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曾大哥與曾小弟一同繼承數筆不動產,應繼分一人二分之一,經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依規定2個月內要繳納完成,惟曾小弟恰好缺現金繳納不出來,曾大哥擔心逾期繳稅受罰,也擔心無法順利辦完繼承登記而被罰登記費,請問有何處理方法?
一、申請延期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贈§30I)
二、申請分期繳納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遺贈§30II)。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贈§30III)
三、申請實物抵繳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如畸零地),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遺贈§30IV)
因此,曾大哥與小弟可將繼承到的不動產或自己所有之不動產抵繳該稅金。
四、提出納稅保證,先行移轉出售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在此限。(遺贈§8)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遺贈§41)
因此,曾大哥與小弟可提供其中一筆土地作為擔保,先行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後將其他土地辦理出售移轉登記,待取得價金後,於繳稅期限內繳清遺產稅後,辦理繼承登記。
五、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遺贈§41-1)
因此,曾大哥可先就自己部分繳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避免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