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意義與類型,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8/15
內文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土地依照總登記之程序,經權利人申請或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其中,未登記土地如下:
(一)無主土地
土地總登記時,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法§57),屬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未編號登記土地
- 土地法第2條規定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及第四類土地(其他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土法§41)。因此,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土登§77),亦即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所稱「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係指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管理工作時,例如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地籍整理工作或配合公產管理機關對公有土地管理上之需要等,認為對土地法第2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有編號登記之必要1。
- 未登記之道路溝渠地於廢置
未登記之道路溝渠地於廢置後,當地地政機關應即依土地法規定程序,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因道路、溝渠地係屬土地法第2條規定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為免予編號登記,惟當該道路、溝渠地於廢置後,變更為非屬依法免編號土地,即應辦理所有權歸屬登記2:
(1)如係原由地方政府徵收或價購者,准由地方政府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囑託登記為地方所有。
(2)如原屬私有者,除已由政府徵收補償或給價收購(包括日據時期給價)者外,准由原所有權人於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間,申請為所有權登記。
(3)未經人民或地方政府取得所有權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三)未登記地或新生地
- 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應另設地籍調查表,記明其四至、鄰地地號、使用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地測§188 I)。該未登記土地測量編號後,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地測§188 II)。
- 政府投資開發或興建公共工程所產生未登記地或河川新生地,計畫書圖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3。
(四)水道浮覆地
-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當地之地政機關應即依土地法規定程序,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指原為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水流經過之地域浮覆後,經公告劃出水道區域線之土地,原屬公有或原屬私有經政府徵收補償或給價收購(包括日據時期給價),得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4。
1.內政部85年7月27日台內地字第8587268號函。
2.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1、2、4、6點。
3.內政部101年5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4714號函。
4.內政部92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4988號函。
關鍵詞
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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