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於自己土地搬磚擋鄰地出入口之糾紛案:權利濫用禁止之適用,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12/12
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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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整理部份重點如下:
案例事實
莊某於民國103年10月2日因拍賣而移轉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詎伍某於所有同小段之建號建物前方設置系爭鐵門(且無證據證明該鐵門係合法設置),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2.93平方公尺。莊某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求為命伍某應拆除系爭鐵門並返還所占用土地之判決。並且可從實地照片看到,莊某已搬了磚頭擋在該進出鐵門前。
就其中伍某一理由,係認為故意將系爭土地圍起有礙於進出居住安全,且惡意買受系爭土地再訴請拆屋還地,顯屬違反民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禁止規定。請問有無理由?
判決理由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以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此所謂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者,係指行使權利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情形而言。若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縱於他人利益不無損害,然既非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該他人對之又或有容忍或作為義務時,即不得謂有本條之適用。至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則應以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因此,伍某無權占有系爭A部分土地設置鐵門,自屬妨害莊某對於該部分土地之正常使用,則莊某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地位,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權利,顯非以損害伍某為主要目的,自與權利濫用無涉;縱於承買系爭土地前,已知悉系爭土地遭占用,亦不能據此限制其行使法所賦予之正當權利,是伍某之主張為無理由。
關鍵詞
土地所有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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