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共有物分割與分管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3/12
內文
差異 共有物(所有權)分割 共有物分管
意義 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轉變為各自單獨所有 共有人就共有物特定範圍之使用、管理及收益的約定或決定
目的 消滅與終止共有關係,促進共有物之改良,增進共有之經濟效用 暫訂共有物使用方式、範圍,確認使用權利,避免使用爭議
性質 消滅原本共有關係
發生物權變動關係
維持原本共有關係
並未發生物權變動關係
法源 民法第824-1條 民法第820條
方法
  1. 協議分割
  2. 調處分割
  3. 裁判分割(另有調解分割、和解分割
  1. 分管協議(明示或默示)
  2. 分管決定(採多數決)
  3. 如有顯失公平、情事變更等,可分管裁定變更
分配
  1. 協議分割依協議進行所有權分配
  2. 裁判分割有原物分配、補償分配、變價分配等方式
分管仍維持原本共有關係,不涉及所有權分配(即各自應有部分仍維持於該共有物之任何範圍)
登記 屬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則先標示分割後再辦權利分割)
  1. 不強制登記
  2. 屬註記登記(標示部)
效力
  1. 協議分割自登記完畢日起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2. 裁判分割自判決確定日起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1. 未登記前,僅具債權效力,約束內部共有人
  2. 自登記完畢日起,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對抗效力
關鍵詞
共有物、所有權、共有關係、變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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