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農地之定義,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3/05
內文
凡供農業生產用的土地,即可稱為農地。
由於農業生產的意義有廣狹之分,所以農地一詞也有廣狹之別:
- 廣義:農業用地
(1)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土地稅法第10條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又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依法供前述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 狹義:耕地
為農業生產力高的土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耕地認定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關鍵詞
農地、農業用地、區域計畫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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