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先行區段徵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5/28
內文
一、區段徵收之意義
區段徵收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其得辦理之情形如下: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二、先行區段徵收之意義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而區段徵收為一定地區之土地整體開發,即須依據都市計畫空間指導進行空間配置,故原則應先有細部計畫,始有區段徵收。然「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為例外,係都市計畫尚未發布實施時,可以先進行區段徵收的機制。
三、先行區段徵收之程序
(一)走都市計畫程序
- 就前區段徵收之原因當中,屬第一款至第三款(新、舊、都)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限制。
- 其中,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者,需用土地人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前,先徵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則依規定層報核可(即先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內政部同意函)。
(二)走非都市變更程序
第五款(農村)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三)第四款(非都)或第六款(其他)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一)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二)之規定辦理。
關鍵詞
區段徵收、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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