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私權爭執之意義,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5/21
內文

應係指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或關係人間,就「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之爭執,在未經有權認定機關確認前,登記權利人所申請登記事項之權利是否確屬存在,尚不明確者而言。因此,所謂「涉及私權爭執」範圍甚廣,舉凡與登記事項有關而涉及私法上權利存否之爭議者,均包括在內。亦即對於該法律關係之存否有所爭議之情形而言。

其要件歸納如下:

  1. 須申請登記案件已為登記機關受理並收件。
  2. 須主張異議之時點為登記機關行使審查權限至准予登記前。
  3. 須主張異議之人為登記權利人、登記義務人或權利關係。
  4. 須異議之人係就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為爭執。即「直接法律上關聯性說」:並非泛指以登記不動產為標的之所有法律關係之爭執而言,而應以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直接關聯」之爭執為限。例如甲與乙僅金錢債權爭執,應與甲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無涉。
  5. 須自始未被現行法規排除於登記案件涉及私權爭執規範之適用範圍。

參考資料來源:

陳立夫,2020,土地登記涉及私權爭執事項及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第五期仲裁人講習。

陳明燦,2020,土地登記異議處理方式法律問題之分析-兼論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關鍵詞
私權爭執、登記權利人、登記義務人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