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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之減免申報義務,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5/14
內文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至於其減免程序,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應由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為之。但合於下列規定者,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其中第五款為:「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用地」,應由工務、建設主管機關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單位,列冊送稽徵機關辦理

然而,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1號判決要旨:「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5款有關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規定之適用,係以稽徵機關經地方建設主管機關通報者為前提;倘係私設巷道一般既成道路因無資料可稽,則非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尚乏憑據得以減免。故減徵或免徵地價稅之事由發生,自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免徵土地地價稅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之規定,應自該申請年度起始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並無溯及之效力。

另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2號判決要旨:「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區域之私有土地須土地所有權人已表示願意無償提供使用,稽徵機關始應依工務、建設主管機關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單位之列冊通報資料逕行辦理免徵地價稅:如未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意無償提供使用,縱有無償供公共通行之巷道或廣場使用,並不當然生免徵地價稅之優惠效果,稽徵機關仍應經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申請。」

另外,按112年憲法法庭第12號判決: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惟該等私設通路如已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且已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此等私設通路之功能,與非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究有不同。有關機關對於此等情形之私設通路之地價稅核課,允宜考量予以一定程度之減免,以兼顧人民權益與租稅公平。

綜上,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倘若為都市計畫劃設或已屬明確經主管機關管理之公共巷道,則應由地方建設主管機關通報稅捐機關予以減免。至於非屬前列者,如私設道路、既成道路等,因無資料可稽,故無從列冊送稽徵機關,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定再憑減免。

關鍵詞
公眾通行、無償、土地稅、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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