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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都市計畫訴訟(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都訴字第2號判決,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2/04
內文

各位同學新年好,本週專欄延續前次主題「都市計畫訴訟」提供相關案例彙整供參。

一、主要法源

行政訴訟法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第237-18條:「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二、案例簡要概述

(一)甲之A地位處市政府計畫道路範圍,系爭計畫道路於該處工業區之都市計畫邊陲地帶規劃囊底路提供迴車之功能。考量現況道路調整計畫道路線型,依原計畫道路範圍向東拓寬,將原計畫中0.1875公頃之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使變更後之計畫道路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得以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原告不服認其所有A地,經系爭都市計畫納入系爭計畫道路範圍內,損害其財產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審理結果判決原告勝訴,都市計畫核定機關有利益衡量的瑕疵,故宣告該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案應為違法

  1. 明知迴轉道之留設涉及系爭計畫道路寬度之規劃,卻未就與此道路規劃相關之重要事項,例如:進出工業區有迴轉需求之車流量、車輛類型及所需最小迴轉半徑等進行適當之調查或評估,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理由內無隻字片語提及有劃設迴轉道之需求,未善盡計畫變更之說理義務,即遽將與系爭計畫道路相鄰原計畫中0.1875公頃之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含原告所有756地號土地),甚至依市政府委外設計規劃之道路改善平面圖所示,劃設迴轉道中央分隔島之寬度長達12公尺,已相當於計畫地區範圍內次要道路之寬度,顯有衡量不足之情,而有明顯利益衡量程序瑕疵。
  2. 系爭都市計畫依原計畫道路範圍向東拓寬,使變更後之計畫道路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且此道路寬度已遠超越系爭都市計畫範圍內所有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路寬,是否有其必要性,顯非無疑。
  3. 計畫變更後依交通局之建議,實作道路寬度倘僅仍維持15公尺寬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未實質增加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寬度及面積,至其餘道路寬度是否均為提供車輛迴轉功能所必要,或僅作植栽景觀綠化方式辦理而與迴車功能無關,並未見系爭都市計畫於變更理由中清楚敘明,顯難認此計畫之變更係為達成前述系爭計畫道路順接承天路等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參考文獻:

  1. 司法院,202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都訴字第2號原告鴻運瀝青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內政部間都市計畫事件新聞稿。
  2. 李建良,2023,行政法裁判精選-都市計畫審查與計畫裁量瑕疵(之一),月旦實務選評,第3卷,第10期:27-67。
關鍵詞
都市計畫、行政訴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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