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不同意共有人如何因應土地法第34條之1,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8/11
內文
共有人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出售共有不動產時,雖不同意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然不動產價格昂貴,恐非財力所及。此時,不同意共有人尚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以為保護。其方法為,不同意共有人接到出售不動產之書面通知後,立馬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再持法院受理裁判分割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登記機關發現異議後,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共有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
裁判分割,法院應斟酌各有人之權益,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而決定分割方式。分割方式有下列六種: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其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以金錢補償之。
- 以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受原物分配者,金錢補償未受分配之共有人。
- 以部分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仍維持共有。
- 以部分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此外,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824VII)。
關鍵詞
共有人、原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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