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公路法之私有公路之土地增值稅問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01/09
內文
(一)公路法之私有公路,移轉於自然人,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理由如下:
- 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雖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仍屬農業用地之範圍(依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農路屬於農業用地之範圍),如移轉於自然人,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惟依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非屬於農路,如移轉於自然人,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
上開乃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文第三段之解釋意旨。
(二)公路法之私有公路,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理由如下:
- 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即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即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準此,公路法之私有公路,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免徵土地增值稅:
(1)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
(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
上開乃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文第一段之解釋意旨。
(三)結論:
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公路法之私有公路,尚未被徵收前而移轉於自然人,雖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
公路法、私有公路、自然人、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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