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借名契約,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01/16
內文
借名登記源自於借名契約。因此,借名契約之效力關係借名登記之效力。換言之,若借名契約無效,借名登記失其依附,則借名登記失其效力。據此,辦理塗銷借名登記及其附隨登記(如地上權登記、抵押權登記等)。
(一)借名契約之意義
借名契約乃當事人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二)借名契約之法律性質
借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所稱委任者,謂當事人之約定,一方委託他人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528)。
(三)借名契約之法律效力
- 借名契約僅規範借名人與出名人之內部關係。出名人對外所為之處分,仍屬有權處分,無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適用。換言之,出名人所為之處分有效。
- 借名契約之內容如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則借名契約有效。 例如:A公司因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而無法將耕地登記於其名下,乃與自然人B成立借名契約,並將該耕地登記於B名下。現行實務,此借名契約有效。
- 借名契約之內容如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則借名契約無效。
例如:非原住民甲欲購買乙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即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即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契約,並將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無異實現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效果,則借名契約無效(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
【附註】
民:民法
關鍵詞
借名契約、借名登記、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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