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預告登記對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影響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4/23
內文
共有人其中一人之土地持分經預告登記後,對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及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多數決:- 經預告登記部分,不計入同意共有人之人數及應有部分。
- 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該共有人已受領與經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為該共有人提存者,應提出已於提存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登記機關應逕予塗銷該預告登記,於登記完畢後通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土執§9)。
- 經預告登記部分,屬於不同意共有人。據此,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不同意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 預告登記屬於限制登記之一種。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登§136Ⅰ)。據此,預告登記僅限制其出賣,未限制其購買,因此經預告登記之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綜上,共有人其中一人之土地持分經預告登記後,其他共有人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賣其土地,而受預告登記之共有人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主張優先購買權。
【註】
- 登:土地登記規則。
- 土執: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關鍵詞
土地法、預告登記、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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