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類空地稅及類照價收買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7/09
內文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得採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加以制裁。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値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平§3⑦)。
(二)空地稅及照價收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平§26)。
新市鎮開發條例為督促區內土地限期使用,亦有類似規定。然,因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之空地定義,故不稱為「空地稅及照價收買」,而稱為「加徵地價稅及強制收買」。亦即:
主管機關為促進新市鎮之發展,得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實施進度,限期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五倍至十倍加徵地價稅;經加徵地價稅滿三年,仍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十倍至二十倍加徵地價稅或由主管機關照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強制收買。前項限期建築之土地,其限期建築之期限,不因移轉他人而受影響,對於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新§18ⅠⅡ)。
【註】
平:平均地權條例。
新:新市鎮開發條例。
關鍵詞
空地稅、照價收買、加徵地價稅、強制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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