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聽證程序的時事重點補充,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6/10/04
內文
各位同學又見面了,前兩天剛上完土地法課程,而在講土地法相關規定時,有提到政府許多行政行為(例如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土地徵收等)缺乏民眾參與程序,尤其大部分都以「公聽會」(如都市更新自辦公聽會、區段徵收計畫送核等)、「說明會」(如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座談會」(如市地重劃地區堪選),此種易流於形式的會議模式辦理。
未來內政部已研議要針對重大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案落實聽證制度,強化資訊公開,達到有意義的公民參與,而不只是淪為形式。此內容預計今年10、11月會定案,值得各位注意與追蹤。
以下針對公聽會(或座談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之最主要差異,簡要說明如下:
- 程序:聽證具有嚴謹的程序規範(詳行政程序法#54~66:如主持人、會議過程、會議記錄等);相對而言,公聽會等程序較為寬鬆,未有嚴格之程序保障。
- 效力: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亦即聽證紀錄將拘束行政機關;公聽會則對行政機關無強制拘束力。
- 對象:聽證會之參加對象多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公聽會等則不限於特定人,以廣泛蒐集民眾意見。
另外,土地法當中有提到必須要以聽證程序辦理者,幫大家整理如下(記得補充於筆記當中):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6I(修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
- 土地徵收條例#10(特定農業區經核為重大建設須徵收如有爭議)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1-1(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
- 農村再生條例#8(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擬訂有必要時)
最後,各位同學也應瞭解,聽證程序繁雜,不可能所有行政程序都透過聽證方式辦理,否則將耗費更多的行政成本,故目前多以重大行政程序為適用對象。又公聽會等也並非一無是處,其仍具有廣泛蒐集意見與瞭解意願之重要功能。
關鍵詞
土地法、公聽會、聽證會、聽證程序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