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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考前重點整理:大法官釋字739號,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6/11/29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下禮拜就要地方特考了,這禮拜在幫大家提醒一下大法官釋字 739 號,讓還沒特別準備的同學節省一些時間

釋字739主要在談自辦市地重劃由籌備會辦理相關程序,以及主管機關在核定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計畫程序違憲之問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相關內容簡要彙整如下:

  1. 籌備會:
    (1)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
    (2)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
    →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2. 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
    (1)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
    (2)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
    →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且超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3. 重劃範圍與計畫書核定:
    (1)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
    1. 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
    2. 未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未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
    (2)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
    1. 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
    2. 未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
    3. 未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
    →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另外有一些語句可背起來更佳:

  • 自辦市地重劃個案係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定成立之籌備會發動,此發動將使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被迫參與自辦市地重劃程序,面臨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限制之危險。
  • 又土地所有權人於自辦市地重劃範圍經核定後,因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重劃範圍內土地之移轉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對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已造成一定之限制。
  • 於執行重劃計畫時,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內容,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並僅於扣除重劃負擔後之其餘土地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才可受土地分配,而受有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限制。
  • 申請主管機關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應遵行之程序,暨申請核准實施重劃計畫合法要件之同意比率規定,均為整體行政程序之一環,須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以衡平國家、同意參與重劃者與不同意參與重劃者之權益,始為憲法之所許(本院釋字第四八八號、第七0九號解釋參照)。
  • 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行政行為,係以公權力對於自辦市地重劃個案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性質核屬行政處分,不僅限制重劃範圍內不同意參與重劃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並影響原有土地上之他項權利人權益。
關鍵詞
釋字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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