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內政部最新修正議題-聽證作業要點,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6/12/0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這週就要地方特考了,加油!

以下就針對內政部最近研訂的「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幫大家快速彙整,如有考到有關程序正義相關之內容,就可以用得上 :

一、目的:
(一)落實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第739號有關都市更新計畫及自辦市地重劃審核等土地案件之行政決定,應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言詞為意見陳述及論辯機會之意旨。

二、適用範圍:
都市計畫、重要濕地、海岸管理、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案件,於作成行政處分前,依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或依職權認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案情複雜、爭點眾多,或涉及技術性、專業性之事證或爭點)。

三、應踐行之通知、公告程序:
(一)書面記載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內政部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二)通知事項(聽證事由、依據、待釐清之事證或爭點、日期場所、主持人、主要程序等、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提出意見及資料之期限)。
(三)原則上,應於聽證期日15日前為之,且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
(四)出席聽證意願、提出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期限,自通知之次日起算,不得少於7日。
(五)於聽證期日前得,通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代表人、代理人,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作為正式聽證之依據)。

四、聽證程序:
(一)主持人報告:介紹、詢問對於出(列)席人員資格有無異議、說明案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主管單位或機關摘要報告案件案情及處理情形。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陳述意見。
(四)主管單位或機關宣讀未出席者之書面意見。
(五)詢問證人、鑑定人或相關人員。
(六)經主持人同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得向主管單位、機關或其他出(列)席者發問。
(七)經主持人同意,其他出(列)席人員得向主管單位、機關或其他出(列)席人員發問。
(八)詢問出(列)席者有無最後陳述。

五、聽證記錄:
應於聽證期日結束十五日內作成聽證紀錄。(可參考內政部聽證專區

有關上述內容可於土地法考到相關法條時,作適度補充,展現自己的深度及制度的掌握:

  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6I(修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
  2. 土地徵收條例#10(特定農業區經核為重大建設須徵收如有爭議)
  3.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1-1(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
  4. 農村再生條例#8(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擬訂有必要時)

而之前專欄也有提過聽證制度與一般公聽會之差異,再次複習一下:

  1. 程序:聽證具有嚴謹的程序規範(詳行政程序法#54~66:如主持人、會議過程、會議記錄等);相對而言,公聽會等程序較為寬鬆,未有嚴格之程序保障。
  2. 效力: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作為決策參考,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亦即聽證紀錄將拘束行政機關;公聽會則對行政機關無強制拘束力。
  3. 對象:聽證會之參加對象多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公聽會等則不限於特定人,以廣泛蒐集民眾意見。
關鍵詞
聽證作業、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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