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105地方特考地政考猜命中事實,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6/12/13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特考完,考生們辛苦了!
如果你有看我們的考猜,你就知道賺大嚕!
先來看看我出的土地法規考猜第二題,剛好這次四等土地法規概要第四題出的一模一樣,而這題我在課堂上至少講過兩遍。
尤其阿,這題你沒聽過,還真的不好寫,會寫至少比別人先多10~15分,所以我們的考猜還有上課內容,絕對都是考試重點喔!

地特題:
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1項,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哪些國家責任之法理?

考猜:
二、試依據國土計畫法之規定,說明有關未來經國土計畫重新進行分區、分類及使用地編定後之相關補償規定,並說明兩者補償意涵之差異。
【擬答】
(一)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一項所規定不得增改建之遷移損失補償及原來使用: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本法立法原意認為變更使用認屬社會責任應忍受範圍,並不予補償,故係以遷移所受之「損害」稱之,惟就公法規範而言,損害係指政府因違法行為所導致人民受有損害,而應予損害賠償之意,其意涵與本法第32條第1項限期令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遷移,並應予適當補償之合法行為不符。因此,此應指遷移所遭受之「損失」更為恰當。
考量前開內容係因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而產生信賴保護問題,故給予因遷移所受損失之補償金。

再來看看我出的土地政策考猜第六題,剛好這次三等土地政策第三題出現啦!

地特題:
…台灣藉由稅基提高地價稅的負擔是否合理?

考猜:
地價稅政策功能為何?地價稅究竟應從重還是從輕?

另外,土地登記不管三等還是四等,土登講義裡面都有的啦!
尤其前陣子剛上完的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包括越界建築、公保地臨時建築、騎樓,都是搭配圖形解釋,有認真聽的同學,應該就像我說的「拿到考卷第一件事就是心裡大笑三聲」!!

小提醒:發考卷前默唸「文昌加持,榮耀一生」,考運亨通!

關鍵詞
地方特考、土地法規、土地政策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