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登記規則106年2月修正內容,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4/18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日期近了,
因土地登記規則於今年2月有修正,
為避免有些同學沒注意到,今日專欄來提醒一下~
主要修正內容在於因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以及承攬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等登記之登記機關登記方式。
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條文如下:
- §29囑託登記情形
→刪除原第四款「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故剩12種情形。 - §85標示變更登記意義: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
→刪除原「地目變更」原因。 - §117: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原為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主要是因目前電腦作業,對於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無法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而權宜以一般註記方式,將承攬事實登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 - §139: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原為於「所有權部」辦理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登記作業手冊規定未登記建物查封係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爰配合修正,以符現行作業方式。
關鍵詞
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