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104條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1/22
內文
甲將一筆土地的一半,先設定典權於乙,乙闢建為籃球場,接著甲再將同筆土地的另一半設定地上權於丙,丙興建房屋居住。不久,甲將該筆土地出售於丁,請問何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依據法條為何?何人優先行使?
【解答】
(一)典權人乙在該筆土地上未有房屋建築,故乙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但因係典權關係,故乙得主張民法第919條之優先購買權。
(二)地上權人丙在該筆土地上有房屋建築,故丙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
(三)民法第919條之優先購買權有物權效力,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亦有物權效力。二者競合時,登記在先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登記在後之優先購買權而行使。因此,乙基於民法第919條之優先購買權優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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