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釋字第774號,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1/1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最近與地政考試相關的修法、司法院釋字不斷阿,各位同學必須更新這些最新的內容,絕對是今年考試重點!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簡單提點一下,司法院釋字774號有關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之救濟案的幾個會考試的重點,至於較詳細之內容,將於後期專欄或上課中說明:
一、本解釋意旨為何?
-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提出行政救濟。
- 本件解釋於釋字156、742號後,更進一步肯定在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情形,所稱人民不以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為限,並包括變更範圍外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包括增加其負擔)者在內。亦即個別變更範圍外,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之人民亦得就該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不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即具爭訟適格(資格)。
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為何?
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三、何謂保護規範理論
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認定誰能作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三、其他相似案件(日照權、環境、景觀、防災)
- 行政法院體系在建築執照案件、都市更新案件爭訟中,也普遍肯認主張其日照權受侵害之鄰人之爭訟救濟資格。
- 都市更新所涉及之建築基地容積獎勵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之平衡、調和,認定都市更新條例之保護範圍及於更新範圍外鄰近地區居民之環境、景觀、防災等權益。
關鍵詞
釋字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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