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信賴保護原則,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1/2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去年地特考到國土法第32條有關補償的相關學說理論,其中,一部分涉及到我們上課一開始就會先講的重要行政法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實際上,根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區域計畫法將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同時完成使用地編定)就會停止適用,其也將涉及法規制度變動而造成既有權益之影響,而涉及信賴保護之概念。因此,今日專欄就幫各位同學再稍微提醒相關重要概念:
一、意義
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信賴利益保護基本上源於憲法保障人民對「法安定性的信賴」及憲法對「財產權保障」之規定。因此,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二、要件
- 信賴基礎:國家對外所有行為均得為人民之信賴基礎,包含行政、立法、司法積極表現在外之作為。
- 信賴表現:基於對公權力之信任而積極為日常生活安排與財產運用。表現行為與信賴基礎兩者間有客觀因果關係。
- 信賴值得保護:原則上,人民信賴均值得保護,除非有行政程序法§119所列舉之情事,如詐欺、脅迫或賄賂。
三、法律效果(針對有關國土法之法規變更的信賴保護而言)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釋字§525)。
關鍵詞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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