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有一筆位於農地重劃區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應有部分相等。該土地上存在丙之三七五租約,目前由乙耕作使用,其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分別為丁、戊、己三人。嗣甲將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售於庚時,請問:
(一)何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順序為何?各優先購買權之效力為何?
(二)各優先購買權人於回覆期限內均不表示者,甲與庚會同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解答】
(一)本題之土地屬於農地重劃區之耕地。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準此,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丙、共有耕地現耕共有人乙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丁、戊、己等五人均有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購買權順序首先為丙;若丙不優先購買,再輪到乙;若乙不優先購買,再輪到丁、戊、己,並由丁、戊、己三人抽籤決定一人優先購買。
(三)丙之優先購買權有物權效力,乙之優先購買權有債權效力,丁、戊、己之優先購買權有債權效力。
(四)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準此,丙於回覆期限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故應檢附出賣人甲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丙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丙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又,乙、丁、戊、己於回覆期限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故應檢附出賣人甲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