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共有土地處分之適用情形(二),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8/2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其中,所謂處分為何意?亦即何種處分行為方能適用多數決?
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因而本次專欄針對「信託行為」不適用多數決之理由予以整理說明(105地特三等考題):
- 依目的而言: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因此,信託係以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具有強烈信賴關係為其基礎,而以多數決方式,他不同意共有人並無該信賴基礎,與信託之本旨不符,故不適用之。
信託之目的係以為他人管理財產而設,且移轉時既未取得對價或補償,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係基於所有權社會化,為促進土地利用而規範,兩者意旨略有不同(林旺根老師)。 - 依立法而言:土地法第34條之1增訂時間早於信託法公布施行,故當初訂定範圍並不包含信託行為。(高欽明老師)
關鍵詞
處分、信託行為、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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