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好,今日專欄說明有關以往我們高普考需要準備的大法官釋字,以後將改採「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釋憲結果將變成「判決」(即「OOO年度憲O字第OOO號判決(裁定)」)而非以往的「解釋案」。
一、意義
「憲法訴訟法」於2018年12月18日立法通過,於今年(111年)1月4日施行。新制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嚴謹的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亦即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的制度,將走入歷史。
憲法訴訟新制的目的,是要完善我國的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原本的法律、命令,藉由新制,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期盼帶給人民更完整優質、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
二、特色
(一)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
(二)憲法審查案件表決門檻降低
(三)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四)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採強制代理
(五)新舊法過渡時期妥適兼顧當事人權益之保護
(六)憲法法庭書狀規格化
(七)E化服務使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更便捷
(八)憲法法庭依法主動公開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
(九)建立閱卷制度
(十)引進法庭之友制度促進案件之多元思辨
(十一)主筆大法官顯名並公開大法官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立場
針對第三點裁判審查制度,依其立法說明如下:
按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功能的最高效力,所有國家權力的行使,皆不應違背憲法的規定,更應致力於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當國家權力的行使(例如法律、命令)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憲法審查相關制度就應該裁決這些國家權力行使是否合憲,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免於國家權力的恣意侵害。而這些可能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的國家權力,不僅包括立法權與行政權,也包括司法權。
在原本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範審查制度下,大法官只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僅能抽象闡述法律的內涵為何、是不是符合憲法的意旨,而不能將這些闡述直接應用在個案中的具體事實。亦即,以往大法官職司的憲法審查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因此,配合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法規範及該確定終局裁判二者,納入人民得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俱屬憲法法庭所得審理之案件類型。
其重要規定為憲法訴訟法第59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亦即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而其效果依第62條,「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參考資料:司法院新聞稿,110-12-21,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 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557673-64ed6-1.html。